杭州明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9-09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拱民初字第1221号
原告杭州明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明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明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计331.5元,由原告杭州明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于雷
陪审员胡亦安
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