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明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威玛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明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初172号

原告(反诉被告):***玛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发展大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3230148539。

法定代表人:宋金,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明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孩儿巷**家盛大酒店**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06399791X1。

法定代表人:王志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康斌,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玛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玛逊公司)与被告杭州明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莱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被告明莱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威玛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金,被告(反诉原告)明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志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康斌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玛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明莱公司立即支付威玛逊公司合同开发费用60000元、利息7000元、滞纳金7000元,合计74000元(违约金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诉讼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生意合作伙伴,原、被告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明莱能源管理与计量平台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明莱能源管理与计量平台”并提供调试和维护服务,开发费用共计7万元。后被告支付预付款1万元,原告完成了软件开发工作,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开发的软件进行验收,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相应开发费用。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

明莱公司辩称,一、本案中系原告严重违约。2017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明莱能源管理与计量平台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应于2017年10月向被告交付明莱能源管理与计量平台软件,软件应实现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明莱热泵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说明书》中所列明的各项功能,以用于被告上海坤赢项目的热泵空调和热泵全热回收热水系统远程控制和检测软件。截至目前,距离原告应向被告交付合格软件已接近3年,原告仍未向被告交付合格软件,案涉软件根本无法使用,无法实现远程控制设备、无法读取热能表数据、无法实现帐户权限分级、无法区分数据的产生设备、设备用水用电数据读取断断续续,时好时坏等等,系原告严重违约。并且,因原告没有能力开发案涉软件,导致被告对项目合作伙伴上海远洲逸廷酒店有限公司将原定于2017年12月支付给被告的项目款50万元,延期1.5年之久,至今仍有8万元未付。同时,因原告软件开发能力有限,在开发软件过程中,不断出错,导致我方购买硬件损失、人工损失、差旅费损失4万余元。二、原告称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拒绝验收、拒绝支付相应开发费用,与实际不符。双方签订案涉合同签订了被告的付款节点,合同第一条第2款约定:“协议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1万元。接入平台第一个项目验收后10个工作日或平台根据《明莱热泵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说明书》交付验收合格后2个月甲方支付乙方2.4万……”。2017年9月18日,双方签订案涉合同当天,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软件预付款。之后没有付款是因为原告无法开发出合同约定的合格软件,更达不到验收条件,无法进行验收。原告严重违约在先,并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商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综上所述,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明莱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明莱能源管理与计量平台”合作协议》;2.威玛逊公司返还明莱公司支付的预付款10000元;3.威玛逊公司支付明莱公司违约金7000元;4.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当庭放弃);5.威玛逊公司赔偿明莱公司货款6765元(当庭放弃);6.由威玛逊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8日,双方签订了《明莱来源管理与计量平台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由威玛逊公司为明莱公司设计开发“明莱能源管理与计量平台”并提供调试和维护服务等。签订协议之前,明莱公司向威玛逊公司发送了相关的技术资料,并提供了技术人员的联系方式,威玛逊公司经论证后认为能够设计、提供明莱公司要求的软件,并向明莱公司提供了《明莱热泵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说明书》,详细列明了其有能力并应当实现的软件功能。《购销合同》是明莱公司为了配合威玛逊公司,由威玛逊公司指定,明莱公司向其购买为实现软件开发安装的相关配套硬件。2017年9月18日,明莱公司向威玛逊公司支付了10000元软件预付款,6765元硬件货款。但威玛逊公司因前期论证失败,技术水平所限,导致软件无法交付、验收,所购硬件至今无法使用,严重违背两份协议、根本违约。同时,因威玛逊公司无法交付软件,导致明莱公司客户延期支付工程款,给明莱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故威玛逊公司无法交付软件,违约在先,请求支持反诉请求,驳回本诉请求。

威玛逊公司辩称,一、明莱公司总经理王志仿在2017年7月21日发送“远洲坤赢远程控制要求与设备明细”;在2017年7月26日又向威玛逊公司发送了“逸庭酒店空调热水天面布置图和基础示意图9”。威玛逊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确定“明莱能源管理与计量平台”合作协议“明莱热泵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说明书以及数据采集所需设备的“购销合同”。功能说明书中明确了本系统的技术架构和功能说明。2017年9月18日,明莱公司将盖章合同回复给威玛逊公司,并支付预付款。此时,明莱公司的“逸庭酒店空调热水”项目所有热泵设备都已安装到位。之后威玛逊公司根据先前确定的功能说明书进行程序编写,并到现场进行设备调试。威玛逊公司自购设备都调试正常并实现数据上传,但是,与热泵系统调试过程中,由于热泵智控系统不符合“明莱热泵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说明书,并且明莱公司未告知威玛逊公司,导致威玛逊公司反复10多次去现场调试,程序推翻1次重写,依然无法实现与热泵系统的通信。2018年3月27日,明莱公司将热泵厂家售后技术支持联系人上官章练提供给威玛逊公司,上官章练又将公司技术蒋浩提供给威玛逊公司,在确定系统方案无法满足原先设计要求后,确定了去除系统自带的集中控制柜,威玛逊公司又对程序进行了修改。2017年5月威玛逊公司再次去现场进行调试。之后发现厂家提供的技术方案再次出现错误,去除集中控制柜后,热泵无法正常工作。威玛逊公司于5月6日告知明莱公司总经理厂家提供的方案缺点。在与热泵厂家工程师联系后,热泵厂家工程师安排去现场排查,并确定去现场整改原有集中控制柜的方案,一直到2018年8月4日,威玛逊公司再次去现场调试,并交付给明莱公司进行验收。2018年9月1日,明莱公司出具了验收修改意见,验收意见并未对其他功能提出异议,仅要求对UI进行修改,在威玛逊公司完成修改之后,酒店服务器到热泵系统的网络出现异常,经威玛逊公司多次催问,至今未得到任何答复。二、明莱公司向威玛逊公司提供相关配套硬件设备采购需求时,提供的“远洲坤赢远程控制要求与设备明细”中,有设备参数与现场实际参数不一致,造成威玛逊公司需重新采购该设备,直接经济损失2180元。

威玛逊公司、明莱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18日,明莱公司向威玛逊公司提供一份远程设备控制要求与设备明细,载明11台主机为7台PASRW500S和4台PASRW250S-V-QX,另载明11台水泵、生活用水、空调补水的型号。其中11台主机的远程控制需求为:“远程控制(手机和电脑平台):1.任何一台主机的开关、运行状态、能耗显示;2.单台主机能耗数据可以导出;3.总的主机能耗数据可以导出”,并附言“请起草一个正式的合作协议”。该份远程控制要求与设备明细经威玛逊公司盖章确认。

2017年8月24日,威玛逊公司出具《明莱热泵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说明书》。载明:“本系统主要由客户端(浏览器或手机)、数据采集设备、通信设备和现场热泵设备组成”,系统功能包括“数据采集及控制”:“服务器通过Modbus协议与下位机完成通信交互,通过串口发送相应的读命令,读取待监测单元的实时参数,如主机的开关状态,运行状态及能耗情况,水泵的能耗,生活用水,空调补水,及用电量情况等,并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发送相应的写命令,进行远程干预,操作现场对应的设备单元,如控制主机和水泵的启停”。

2017年9月18日,明莱公司与威玛逊公司签订《“明莱能源管理与计量平台”合作协议》,约定:威玛逊公司为明莱公司设计开发“明莱能源管理与计量平台”并提供调试和维护服务,所需软件开发费用共计7万。根据附件《“明莱能源管理与计量平台”功能说明书》确认,协议签订后明莱公司支付威玛逊公司预付款1万元,接入本平台第一个项目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或平台根据《“明莱能源管理与计量平台”功能说明书》交付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明莱公司支付威玛逊公司2.4万;之后2-3个月内威玛逊公司为明莱公司办理好软件开发注册权的申请,证书拿到,明莱公司再支付费用1万元;剩余2.6万,在之后1.5年内分4个项目,作为新采购设备或服务增加项的形式支付,1.5年满未支付完全的明莱公司一次性向威玛逊公司支付剩余费用。所有费用7万付清之后,明莱公司向威玛逊公司采购设备或提供服务,威玛逊公司每次向明莱公司返还本次软件开发合同款项的8%,共计返还4万元,不设期限。交付后2年内平台正常维护和升级不另外收取费用,如有功能改动,酌情收取一定成本费用。明莱公司按威玛逊公司要求安装热能表、电表,提供控制柜安装的便利和必要条件,威玛逊公司有义务在明莱公司统一验收之前完成本系统的安装、调试并通过内部验收。明莱公司需按进度按期支付威玛逊公司所需费用,如延期,则每延期1天,支付全款1%的滞纳金,最高10%。威玛逊公司须按进度完成系统调试,如延期,则每延期1天,支付全款1%的滞纳金,最高10%。当日,明莱公司向威玛逊公司支付10000元。

2017年9月18日,威玛逊公司与明莱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明莱公司向威玛逊公司购买电表、热能表、流量计、串口服务器、电源以及人工费用等共计13530元。当日,明莱公司向威玛逊公司支付50%款项计6765元。

根据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月30日,威玛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金向明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志仿表示“今年一下子生意多了,人手跟不上,最后一个季度人招不到,很抱歉”。2月12日,王志仿询问“结果什么时候有,需要多少时间”,宋金回复“在家里加班呢,年前估计困难”。3月27日,宋金询问热泵厂家售后技术支持上官章练:“明莱王总上海那个项目上,我们需要做一个远程监控,通信接口上有点问题,我们需要你们的中央控制器提供一个485的从机接口,接入到我们的系统中”,上官章练回复:“我们每一台主机都有485接口”,宋金询问“现在你们不是已经用了一个中央控制器”,上官章练回复“是的”,宋金称“如果我们把这个从信号接到我们的系统中,热泵就全都不能正常工作了”、“而且,我们的软件放在云服务器上,直接控制热泵不合适”、“最好是你们的中央控制器上能给我们提供一个从机的接口”,上官章练随后向宋金提供了技术人员蒋浩的电话,让其与蒋浩联系。3月29日,宋金回复王志仿称“现在问题是做软件的罢工了”,4月7日,宋金称“现在就差热能表的电源和热泵部分了”、“现在卡在他们要求支付的1万元进度款的问题上”、“我在想办法解决”,4月10日,宋金称“如果是我自己公司的工程师,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的”、“王总,对不起,我尽快解决”,4月30日,威玛逊公司的项目组称“今天调试了,热能表还是通不了,电表可以正常获取数据,水表也没有数据返回,热泵当时没有添加地址”。

“上海坤赢智控讨论群”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5月6日,蒋浩称“一个接彩屏,一个接我们的远程模块,一个接集控”、“其中远程模块这个接口是预留出来的,功能与集控接口基本相同,可以用来接其他的集控”,上官章练称“现在是不够485接口还是用不了”,蒋浩称“可以取消集控DTU的接口”,宋金回复“我们不希望取消中央控制器”、“我们只需要设置中央控制器来间接控制热泵”、“我们的程序放在云端,通过云端控制热泵的工作不可靠”。上官章练称“我们中央控制器没有485接口,要不你就直接从主机读取系统,取消中央控制器。每台主机单独一个控制器”、“每台机器上都有一个控制器,我们提供协议,不接我们的中央控制器,你们直接通过每台控制器的协议来控制和查阅数据”。宋金回复“我们只做设置参数,读取参数,读取状态,远程启停”。5月10日,宋金提出“现场有中央控制器,中央控制器有足够的串口提供给我们。我们可以只和中央控制器进行远程控制”、“这样的拓扑结构也是最优的”,蒋浩回复“中央控制器没有串口”、“没有足够的485通信口,只有一个”、“本来我看照片以为你们用的是有三个485接口的集控,但是实际上并没有用到”、“目前没有支持50P模块机的3个485的集控,只有支持25P模块机的”。由于发现拔掉集控主机停机的原因系集控控制了水泵,断了集控的电,水泵就会关,主机就会停机,王家华提出直接由威玛逊公司的远程集控来控制水泵,宋金对此方案提出异议,称“我们只做参数设置、读取,不参与现场控制”、“否则后面容易扯皮”、“通过网络进行实时控制,极其不建议”、“后面麻烦不断”,蒋浩也表示“出于可靠性的角度,我也不建议让远程端去做额外的本地控制”。6月24日,宋金称“各位,上次我去现场对接你们改控制器的事情时是这么表达的:每个热泵单独一个控制器,单独一路线,所有485信号线接到原来中央控制器的地方,走另一路线,和我们机房出来的线接起来,后面的线我们来接”。

2018年9月1日,明莱公司就坤赢酒店远程控制系统提出存在的问题:包括能耗表、用水量表、用电量表只能查看一个时间段内的能耗,单天能耗、短期能耗无法查看,还有单台机组、单个设备的能耗没有;热能表数据读不出;无法确认机组的位置,无法确认操作的是那一台机组等。

11月4日,宋金询问“明莱有人在么?我们在上海坤赢,能否帮我们协调一下,最近我们感觉网络不稳定,工程师在楼顶,需要您那边帮协调一下”。

宋金与王志仿的通话记录显示,宋金称其开发的系统在“网络畅通的情况下是没问题的,一旦网络出现阻塞或者是拥堵或者是断了”的时候就会出现问题。

2020年8月17日,广东芬尼克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出具一份说明文件,称其曾于2017年7月4日至2017年12月期间为配合明莱公司就上海远洲逸廷酒店三联供超级模块机采购安装项目的二次开发远程智能控制系统提供过项目中使用的7台PASRW500S风冷热泵机组和4台PASRW250S-V-QX全热回收风冷热泵机组的485控制协议,项目验收过程中其提供的设备和设备自带的软件系统均可正常运行。对于威玛逊公司二次开发的远程控制系统出现的问题均与其无关。并且其向所有旗下代理商(经销商)提供的PASRW500S风冷热泵机组PASRW250S-V-QX全热回收风冷热泵机组的485控制协议均可用于设备系统的远程控制系统二次开发,所有代理商(经销商)都可用其提供的485协议正常开发二次远程控制系统并用于使用,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不属于其设备或485协议问题,所有二次开发功能应由开发单位与需求单位进行确认。

2020年8月18日,上海远洲逸廷酒店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其于2017年7月4日与明莱公司就其酒店三联供超级模块机采购安装项目签订采购合同。同年5月项目施工,至2017年10月项目交付试运行2个月到2017年12月12日完成项目水空调系统屋面工程验收,项目主机设备、水泵、管路均为正常。但合同中约定赠送的主机远程控制系统直至2018年10月都未达到使用要求,系统整体无法正常运行。期间明莱公司与二次开发远程智能控制系统开发公司威玛逊公司至项目现场整改6次以上均无法实现远程控制的相关功能,截止今日,酒店无法正常使用,其对此系统开发感到非常失望,现其要求明莱公司在2个月内完成此项的工作。

庭审中,威玛逊公司与明莱公司均同意解除涉案《“明莱能源管理与计量平台”合作协议》。威玛逊公司相应调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明莱公司赔偿损失即其预期可得的开发费用60000元、利息7000元、滞纳金7000元,合计74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合作协议、功能说明书、购销合同、转账记录、说明文件、情况说明、远程控制要求与设备明细、聊天记录、通话内容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明莱能源管理与计量平台”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涉案合作协议项下,威玛逊公司应当及时完成软件的开发、交付以及相应的技术维护服务等工作,并保证该软件符合明莱公司的需求;明莱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开发费用,完成协作事项等。

在双方履行《“明莱能源管理与计量平台”合作协议》过程中,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明莱公司向威玛逊公司支付了预付款10000元;2.2017年8月24日,威玛逊公司出具《明莱热泵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说明书》,载明:“本系统主要由客户端(浏览器或手机)、数据采集设备、通信设备和现场热泵设备组成”,系统功能包括“数据采集及控制”:“服务器通过Modbus协议与下位机完成通信交互,通过串口发送相应的读命令,读取待监测单元的实时参数,如主机的开关状态,运行状态及能耗情况,水泵的能耗,生活用水,空调补水,及用电量情况等,并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发送相应的写命令,进行远程干预,操作现场对应的设备单元,如控制主机和水泵的启停”;3.双方在《“明莱能源管理与计量平台”合作协议》中约定:明莱公司按威玛逊公司要求安装热能表、电表,提供控制柜安装的便利和必要条件,威玛逊公司有义务在明莱公司统一验收之前完成本系统的安装、调试并通过内部验收;4.根据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3月27日,宋金询问热泵厂家售后技术支持上官章练:“明莱王总上海那个项目上,我们需要做一个远程监控,通信接口上有点问题,我们需要你们的中央控制器提供一个485的从机接口,接入到我们的系统中”,上官章练回复:“我们每一台主机都有485接口”,宋金询问“现在你们不是已经用了一个中央控制器”,上官章练回复“是的”,宋金称“如果我们把这个从信号接到我们的系统中,热泵就全都不能正常工作了”、“而且,我们的软件放在云服务器上,直接控制热泵不合适”、“最好是你们的中央控制器上能给我们提供一个从机的接口”。5月6日,宋金回复“我们不希望取消中央控制器”、“我们只需要设置中央控制器来间接控制热泵”、“我们的程序放在云端,通过云端控制热泵的工作不可靠”。5月10日,宋金提出“现场有中央控制器,中央控制器有足够的串口提供给我们。我们可以只和中央控制器进行远程控制”、“这样的拓扑结构也是最优的”,蒋浩回复“中央控制器没有串口”、“没有足够的485通信口,只有一个”、“本来我看照片以为你们用的是有三个485接口的集控,但是实际上并没有用到”、“目前没有支持50P模块机的3个485的集控,只有支持25P模块机的”。蒋浩也表示“出于可靠性的角度,我也不建议让远程端去做额外的本地控制”。6月24日,宋金称“各位,上次我去现场对接你们改控制器的事情时是这么表达的:每个热泵单独一个控制器,单独一路线,所有485信号线接到原来中央控制器的地方,走另一路线,和我们机房出来的线接起来,后面的线我们来接”。

由上,本院认为,威玛逊公司开发的涉案软件最终未能通过明莱公司的验收,其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原定的开发方案系由威玛逊公司利用服务器通过Modbus协议与下位机完成通信交互,通过串口发送相应的读命令,读取待监测单元的实时参数,如主机的开关状态,运行状态及能耗情况,而明莱公司提供的热泵中央控制器没有串口、没有足够的485通信口,导致双方变更方案后产生系统不稳定的风险。对于该种风险,威玛逊公司早于2018年3月27日在与上官章练的沟通过程中就已经预见到,蒋浩也表示“出于可靠性的角度,我也不建议让远程端去做额外的本地控制”,而明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在“上海坤赢智控讨论群”中,其也应当预见到此种风险。因此,双方在履行《“明莱能源管理与计量平台”合作协议》过程中对最终可能导致开发失败的风险均应当预见到,其应当对开发失败的风险各自承担责任。

鉴于双方均同意解除涉案《“明莱能源管理与计量平台”合作协议》,故对于明莱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明莱能源管理与计量平台”合作协议》的反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威玛逊公司要求明莱公司赔偿损失即其预期可得的开发费用60000元、利息7000元、滞纳金7000元,合计7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威玛逊公司已经预见到变更开发方案后会导致系统不稳定,但其仍继续进行开发,导致其开发的软件最终未能通过明莱公司的验收,其应当自行承担在变更开发方案之后产生的损失,故对于上述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明莱公司要求威玛逊公司返还预付款10000元、支付违约金700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明莱能源管理与计量平台”合作协议》的约定,明莱公司按威玛逊公司要求安装热能表、电表,提供控制柜安装的便利和必要条件,而其提供的热泵中央控制器没有串口、没有足够的485通信口,甚至在蒋浩也表示“出于可靠性的角度,我也不建议让远程端去做额外的本地控制”的情况下,仍同意威玛逊公司变更开发方案,故其亦应当预见到系统可能开发失败的结果。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明莱公司已向威玛逊公司支付预付款10000元,该金额与威玛逊公司实际履行软件开发义务所应获得对价基本相当。故对于明莱公司的上述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反诉原告杭州明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玛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明莱能源管理与计量平台”合作协议》;

二、驳回原告***玛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杭州明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玛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97元,由反诉原告杭州明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玲

审 判 员  吕 健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天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