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永康门业有限公司

某某坤与某某、某某、靖江市永康门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执2430号 申请执行人:**坤,男,1973年8月4日生,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4日生,户籍地靖江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4月12日生,户籍地靖江市。 被执行人:靖江市永康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29955428,住所地靖江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坤与被执行人***、***、靖江市永康门业有限公司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8)苏1282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靖江市永康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坤348600元。受理费6529元,公告费600元,均由***、***、靖江市永康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9月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人××、××、靖江市永康门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9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人××、××、靖江市永康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M×××**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9月9日至2022年8月1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但因无法扣押到位而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3.本院于2020年9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人××、××、靖江市永康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4.本院于2020年9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人××、××、靖江市永康门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 5.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人××、××、靖江市永康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 7.本院至被××人××、××、靖江市永康门业有限公司户籍地、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人××、××、靖江市永康门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申请执行悬赏,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且未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282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