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82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靖江市,现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靖江市永康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沙泥河桥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靖江市永康门业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107年8月11日作出(2017)苏1282民初860号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靖江市永康门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资30,000元,约期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未按约支付,则另需赔偿申请执行人10,000元,申请执行人就未支付部分以及赔偿款有权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靖江市永康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02月0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2月7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2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3.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靖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4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5月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282民初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