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0822号
原告:陕西沣东新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沣东新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沣东新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沣东新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沣东新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57元,本院减半收取计13478.5元,由原告陕西沣东新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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