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晟华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漳州东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沈阳晟华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27民初1106号
原告:漳州东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93783075G。
法定代表人:林子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沈阳晟华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07913028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漳州东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晟华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漳州东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已支付了部分款项,现原告欲与被告庭外协商和解,并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东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30元,减半收取为1265元,由原告漳州东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