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民初1177号
原告:中捷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贺鑫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捷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中捷机床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捷机床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捷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45元,减半收取7722.5元,由中捷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春韬
审判员 卢 刚
审判员 于 雪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康玉
书记员刘俣彤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