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05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XXXXXX994906G。
法定代表人:张晓辰,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化工橡胶桂林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XXXXXX4576439C。
法定代表人:郭保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工橡胶桂林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305民初2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有1632660.29元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我院暂无权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捷
审判员 黄克芹
审判员 周穆奕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韦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