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305执恢23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化工橡胶桂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305民初2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化工橡胶桂林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国化工橡胶桂林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所有案款,现申请执行人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305民初27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551.38元已由被执行人中国化工橡胶桂林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305民初27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