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3执异2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宏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林荫大道南沃野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来荣,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申请人:乌海市亨荣广集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卡布其十八公里骆驼山矿区。
法定代表人:折建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卡布其十八公里骆驼山矿区。
法定代表人:折建荣,董事长。
乌海市宏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泰电力公司)申请执行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宏泰电力公司于2021年6月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追加***、乌海市亨荣广集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泰电力公司称,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进财,其实际控制人为***。***是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唯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00%,认缴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额4750万元。所以***作为自然人在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认缴而未足额实缴范围内为本案宏泰电力公司履行支付拖欠工程款责任。本案所涉工程实际收益人为乌海市亨荣广集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且乌海市亨荣广集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是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占股80%),所以乌海市亨荣广集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应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请求: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追加乌海市亨荣广集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宏泰电力公司于2020年7月7日,依据生效裁决书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0)内03执69号立案。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该案于2020年8月20日终结结案。被执行人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宏泰电力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以(2021)内03执恢2号立案。另,截止2012年3月5日,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股东实际缴纳5000万元,其中***占750万元,上述事实有工商验资报告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已全部缴纳出资750万元,宏泰电力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宏泰电力公司追加乌海市亨荣广集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宏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孙 鹏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陈志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岳瑞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