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6814号
原告: ***,女,1972年10月18日,汉族,自由职业,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告:北京欧远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储亮,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欧远致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陈昱晗审 判 长 刘佳欣
审 判 员 刘君婕
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
二〇二一 年 十月 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昱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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