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长春市旭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3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绿执字第2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旭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旭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旭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维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薄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