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

19-1173原告成都仁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7民初1173号

原告:成都仁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磨子街7号8楼1号。

法定代表人:刘登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如鑫,四川英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青啤大道319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

原告成都仁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得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仁得公司诉称万盛华公司拖欠其货款未给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万盛华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7850元,并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截止2018年10月18日为11980元,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如鑫到庭参加诉讼,万盛华公司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8日,仁得公司与万盛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万盛华公司向仁得公司购买电脑设备,总价款112500元,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34650元,货到签收合格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支付余款77850元,逾期一日,需缴纳欠款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2017年11月8日,万盛华公司工作人员邓小兰签收货物。万盛华公司委托成都市蓝之盾科技有限公司向仁得公司支付货款112500元,该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支付了34650元,万盛华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支付了40000元。仁得公司因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据仁得公司陈述,万盛华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万盛华公司应当及时向仁得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并对欠付货款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标准,现仁得公司主动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合同中并未约定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同时仁得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足以弥补该损失,故本院对律师费不再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仁得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7850元及违约金11980元(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自2018年10月19日起,以378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仁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1元,由被告成都仁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