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鸡冠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川0115执230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鸡冠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苟焱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813111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我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2813111元,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2813111元。 二、终结(2018)川01民终9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杰 人民陪审员  甘连惠 人民陪审员  刘 琼
书 记 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