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110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南京潥水经济开发区科创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逊。
被执行人: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青啤大道319号。
法定代表人:苟焱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与被执行人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14300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我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4143000元,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4143000元。
二、终结(2019)川0115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杰
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
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