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19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D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MA27U06GX3。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
被执行人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区青啤大道**,会信用代码915101150776758585。
法定代表人李胜。
被执行人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用代码91510105MA61R9QR7U。
法定代表人王斌。
权利人浙江**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108民初6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9日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浙0108执1992号案件的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石 慧
执行员 倪寿波
执行员 孔乐亭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