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200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68年12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2年03月08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员青啤大道319号。法定代表人:李胜。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立案标的692390.35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息合计至付清为止。
二、终结(2019)川0115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杰
人民陪审员 刘 琼
人民陪审员 甘连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