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200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68年12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2年03月08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员青啤大道319号。法定代表人:李胜。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立案标的692390.35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息合计至付清为止。

二、终结(2019)川0115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杰

人民陪审员 刘 琼

人民陪审员 甘连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