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保27号
申请人***,男,1985年5月24日生,住江苏省如皋市,汉族。
被申请人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青啤大道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0776758585。
法定代表人:李胜。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8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汉族。
被申请人***,女,1980年1月14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汉族。
被申请人杜绍红,女,1974年8月21日生,住四川省绵竹市,汉族。
被申请人陆艳,女,1979年7月1日生,住四川省武胜县,汉族。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杜绍红、陆艳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8,860,000.00元的财产实行仲裁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市万盛华科技有限公司、***、***、杜绍红、陆艳价值48,86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48,86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宋佳夫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