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109执保15号
广西梧州光大安防有限公司;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梧州光大安防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411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240000元,开户行、账户:1.华夏银行柳州分行、13054000000270353,实际冻结0元;2.浦发银行南宁桃源支行、63030078801900000038,实际冻结0元;3.浦发银行南宁桃源支行、63030078801400000028,实际冻结0元;4.兴业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552010100100659129,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7日止;
2、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良庆区××路××号××号楼××层××号房,该查封为轮后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411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