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民初1033号
原告:***,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广西梧州光大安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桂梧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5122984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西梧州光大安防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广西梧州光大安防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79898.5元工资报酬;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广西梧州光大安防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在南宁丽景湾2、3期防火门安装工程项目以按件计算报酬,有时雇请20个工人做工并发放工人报酬。原告并无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也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因此双方不存在法律上劳动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应以普通民事案件直接起诉。
本院已将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没有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以民事纠纷另行起诉相对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保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