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19)桂0921执838号
广西梧州光大安防有限公司、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光大安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经生效的(2018)桂0921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欠款人民币364165.8元、违约金116083.92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2235.97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本案受理费3671元及执行费5362.4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竹中路支行存款501519.18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桂0921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