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光大安防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光大安防有限公司、岑溪市兴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481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光大安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桂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512298425。
法定代表人:余寿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岑溪市兴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玉梧大道上奇路口明珠花园小区******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8105271462XD。
法定代表人:金鹏。
本院在执行广西梧州光大安防有限公司与岑溪市兴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8)桂0481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合同款88867.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判决书计付)、案件受理费2074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四查”、“两查”措施,被执行人在广西××市××与××大道交汇处兴城商业广场有商铺。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因无人竞价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愿意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
经征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友
审判员***
审判员林丽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