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巨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巨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邯郸达壮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顺政大龙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30民初454号
原告:河北巨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邯郸达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345号希望山城8-30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顺政大龙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顺义区南法信镇府前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邯郸大龙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井堂街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综杰锋,经理。
河北巨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邯郸达壮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顺政大龙供热有限公司、邯郸大龙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列当事人诉讼主体及诉讼标的,均与本院同期受理的原告河北巨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达壮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顺政大龙供热有限公司、邯郸大龙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9)冀0930民初460号和(2019)冀0930民初467号两案件相同,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冀0930民初46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