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30民初460号
原告:河北巨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邯郸达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345号希望山城8-30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顺政大龙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顺义区南法信镇府前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邯郸大龙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井堂街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综杰锋,经理。
原告河北巨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达壮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顺政大龙供热有限公司、邯郸大龙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河北巨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诉称,一、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货款14995991.4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律师费。二、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为业务关系,被告一购买原告管件等货物而欠原告14995991.42元货款。被告二、三为被告一的工程付款提供担保,并且是供应货物的实际使用人。原告根据买方的实际需要,已经履行完毕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更没有支付后续任何货款,原告多次向购买方、担保方即被告追要,三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欠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邯郸达壮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顺政大龙供热有限公司、邯郸大龙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将案件所涉合同(编号2017082208)货款金额30072024元拆整为零、减少诉讼标的金额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河北等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2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应由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