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30民初519号
原告河北巨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已受理冯进对其破产重整的申请,本案系其破产重整之前形成的纠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6月15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282破申4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本案案外人冯进对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5月10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282破申4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批准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3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21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因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正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本案涉诉事实发生在破产重整终止之前,故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尹明月
法官助理 杜凌慧
书 记 员 刘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