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冀0930民初469号
原告:河北巨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培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秀青,女,系原告会计。
委托代理人:XXX,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恒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府前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维,北京市恒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河北巨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恒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北巨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029160.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律师费。2、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为业务关系,被告购买原告管件等货物而欠原告4029160.13元货款,原告根据买方的实际需要,已经履行完毕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更没有支付后续任何货款,原告多次向购买方即被告追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支付欠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民事诉讼,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市恒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7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河北巨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货款、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共计410万元,打入原告河北巨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账户(账号:50×××34)。
二、如果被告北京市恒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以上期限给付钱款,原告河北巨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按照440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国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毕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