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巨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巨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邯郸达壮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顺政大龙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民初62号之一
原告河北巨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达壮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顺政大龙供热有限公司、邯郸大龙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邯郸达壮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管辖权异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由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冀0930民初460号和(2019)冀0930民初467号案件报请本院管辖,本案诉讼标的符合法发〔2019〕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原告河北巨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达壮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非违约方当地人民法院仲裁。”该约定不明确,不能适用该约定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请被告给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系卖方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被告邯郸达壮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邯郸达壮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栗保东 审判员  王铁川 审判员  温丽梅
书记员  高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