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巨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巨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民辖终3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巨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南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1年2月16日,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上诉人河北巨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0930民初5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河北巨擎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2018)苏1282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显示,被上诉人至今并没有进入所谓的“破产程序”而尚在“重整”期间,并且没有进入实质性的破产程序。假如被上诉人进入破产程序,那么被上诉人务必通知所有债权人,由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然后再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依照破产程序清偿。该裁定指示批准了被上诉人的“重整计划草案”同时,终止了被上诉人的“重整程序”。由此可见,**法院(2020)冀0930民初519号裁定书将该案移送江苏靖江人民法院是错误的。为此,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法院的错误裁定,裁决由**人民法院管辖,并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3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21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诉事实发生在破产重整终止前,故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所称因并未进入实质性的破产程序,所以**法院有管辖权的主张理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杜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