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侯马暖阳供热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4执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束城镇。

被执行人:侯***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上马单家营村中心街3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9月30日出生,住山西省侯马市。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侯***供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侯***供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齐发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宁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