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4执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束城镇。
被执行人:侯***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上马单家营村中心街3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9月30日出生,住山西省侯马市。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侯***供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侯***供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齐发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宁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