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4执3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束城镇。
法定代表人:王风林,经理。
被执行人:侯***供热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上马办单家营村中心街3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9月30日出生,住山西省侯马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984执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云生
审判员 齐发义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宁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