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5执20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5民初932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9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内的机器设备MODEL蒸汽压缩机一套(该设备为成套大型化工工业设备,暂不宜处置)。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1月停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9年6月25日,被执行人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9010.5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15执2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甘元利
审判员 屈 刚
审判员 李国库
书记员 杜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