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破申429号
申请人: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束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00917936L。
法定代表人:王凤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斌,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化工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20477991T。
法定代表人:朱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灿,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章斌,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达到破产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陈雪梅
审判员何玉
审判员周爽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波
书记员骆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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