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执保417号
申请人: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束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009179361。
法定代表人:王凤林,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无棣县。
申请人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财付通账户4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财付通账户4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