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执保189号
申请人: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束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00917936L。
法定代表人:王凤林,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间市。
申请人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21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21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