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牙克石市水利局、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82民初2284号 原告(反诉被告):牙克石市水利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桐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牙克石市水利局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案情复杂,原被告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吴 姗 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乌日汉 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