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82民初2284号
原告(反诉被告):牙克石市水利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桐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牙克石市水利局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聚丰华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案情复杂,原被告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吴 姗 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乌日汉
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