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202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本市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火龙岗驻区办事处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0123004Q。 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合肥市瑶海区天长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1644C。 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2)皖02民再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