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3民初5036号
原告:*****建筑防水保温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岸区***新建村天兴花园205栋商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33553770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店忠路与站南路交口南润和尚品商业街S-1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1644C。
法定代表人:邵家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建筑防水保温防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建筑防水保温防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643319.64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9月26日(微信催款次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70345.66元(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即年5.475%),并支付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后续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日,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对工程项目概况、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及验收、安会生产、文明施工、成品保护、奖罚和违约责任、争议或纠纷处理等进行了约定。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协议对部分材料和价格进行了调整,其他内容不变。合同签订后,原告认真履行完合同义务。完成施工后交付使用,并多次催促被告进行结算,但被告一直推诿后置之不理。依据合同第四条第三款:“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按政府年楼上每10层分段核批价款的70%进行支付,人工工资优先支付,采用打卡形式,由乙方按安全协议书花名册做好职工工资表并经工人确认后,报甲方项目施工部核对,以免谎报或冒领,由项目部直接打到职工银行卡上,待工人工资支付结束,材料款再根据项目“债务报表”由承包人确认转账余款打入承包人账户。防水工程全部施工结束付至总价的90%,余款10%竣工验收后第一年付余款的5%,剩余5%工程款待保修期满付清(皆无息),防水保修按国家标准执行”。据此,原告催促被告按合同要求付款支付工人工资,被告至今未能支付欠款,也未过行结算。虽被告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但被告依旧履行了保修义务,且在2020年9月-12月期间多次与被告在微信上沟通并提供了上门维保服务,综上,截至2022年9月25日,被告累计欠付原告款项总计713665.3元。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不予支付。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特具状贵院恳请支持。
原告*****建筑防水保温防腐有限公司在本案起诉后,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故本院无法向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建筑防水保温防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9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