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03民初1410号
原告:***,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甘肃省临洮县南屏镇靳家坪村罗上社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男,1986年9月17日,汉族,务工,现住甘肃省临洮县龙门镇嘴下村上沟沿社17号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1644C,住所: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店忠路与站南路交口南润和尚品商业街S-1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