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普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普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航峰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02执56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普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185号东晖育才苑6栋1单元101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航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9号洪城广场洪福阁12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普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赣0102民初56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西航峰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江西航峰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9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江西航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进行查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江西航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通过短信等方式进行查找,但至今未能查找到。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4390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6439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美秀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魏彪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