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普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普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航峰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02执567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普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185号东晖育才苑6栋1单元101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航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9号洪城广场洪福阁12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8)赣0102民初5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江西航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普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614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货款764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2月11日;以货款7145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6月3日;以货款6145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940元,执行费87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航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260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江西航峰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