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普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江西普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国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民初378号
原告:江西普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185号东晖育才苑6栋1单元1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8499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32077。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36011804210102。
被告:江西国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客家大道23号1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343194281A。
法定代表人:*文英。
第三人:***,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江西普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国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普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3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决定退回原告351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