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普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江西普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国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民初3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普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185号东晖育才苑6栋1单元1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8499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32077。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36011804210102。
被申请人:江西国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客家大道23号1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343194281A。
法定代表人:*文英。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普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国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赣0102财保338号民事裁定书,其中,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国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城支行13×××00账户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长征大道支行19×××06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普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普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国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现其提出解除对江西国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国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城支行13×××00账户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长征大道支行19×××06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