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2民初559号
申请人:江西普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东晖育才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84990F。
法定代表人:赵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荣,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32077。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鑫,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911088727。
被申请人:江西感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北四路****用代码:91360111MA364JAL7W。
法定代表人:朱娣。
被申请人:黄烨,男,197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申请人江西普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感觉科技有限公司、黄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感觉科技有限公司、黄烨的银行存款1455237.5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普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感觉科技有限公司、黄烨的银行存款1455237.5元;
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感觉科技有限公司、黄烨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 群
人民陪审员 梅俊鸣
人民陪审员 陶思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万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