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普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普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航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2民初5673号
申请人:江西普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185号东晖育才苑6栋1单元1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84990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32077。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11804210102。
被申请人:江西航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9号洪城广场洪福阁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079048321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普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航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901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航峰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015.2元;
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航峰实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廖国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