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新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冠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初3855号
原告:辽宁新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孙黎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权,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科,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冠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辽宁新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冠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2022年5月12日,原告辽宁新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辽宁新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新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辽宁新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 杨
审 判 员  黄大鹏
审 判 员  范嘉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加磊
书 记 员  高秀丽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