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新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海颐软件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181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新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6-5)。
法定代表人:孙黎江,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海颐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齐鲁软件园**楼****A308/A310/312
法定代表人:闫谷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新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海颐软件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济仲裁字第13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519497.00元,被执行人济南海颐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济南市高新区齐鲁软件园**楼****A308/A310/312。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于文诚
审判员  邢攸军
审判员  顾 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英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