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海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新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8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海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珠江路32号(Ⅲ-5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慧霖,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新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富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孙黎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绪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易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7号万达广场Y3-2308。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智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3号(9-5)。
法定代表人:刘学敏,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烟台海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新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易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智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19)鲁01民初162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烟台海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烟台海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海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燕如
审 判 员 庞 敏
审 判 员 刘晓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牛鸿生
书 记 员 谭秀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