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002民初1231号
原告: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产业园荷塘路标准车间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1179T。
法定代表人:高正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湖边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5299960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稽灵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69451735。
负责人:***,经理。
原告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由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姗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