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鼎泰达商贸有限公司、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02民初5554号
申请人:山西鼎泰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HAN4997,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301号1号楼3单元5层43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70113944W,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秋雪湖大道实地君兰汀岸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申请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751189A,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茶亭经济开发区通仁路1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
被申请人: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NH7CH9R,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金茂财富公馆A栋604号。
负责人:仲某。
被申请人: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1179T,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产业园荷塘路标准车间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西鼎泰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西鼎泰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