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202民初1365号
原告:芜湖渔落养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汀棠街道东方蓝海32#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2MA2UXDQH8M(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蕴喆,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陵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南路东奎湖镇奎湖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649820540。
负责人:***,经理。
被告: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产业园荷塘路标准车间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117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渔落养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陵县分公司、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芜湖渔落养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芜湖渔落养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淑芳